經濟革命戰略組合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貿易法的變化基於經濟革命的新政策,並且在某種程度上與第四次工業革命的規則相稱甚至先鋒,不幸的是,第四次工業革命的規則是基於法律的。 一千三百一十一 年至 一千三百三十 年是 一千三百四十七 年,奇怪的是,伊斯蘭革命後除了商法外,對各種法律進行了大量修訂和編纂,並沒有發生任何互動和更新,彷彿這是多餘的。未能在一個非常古老的框架中審查和放棄該法律,並使用製造商業異常的舊方法,從而列舉宏觀經濟基礎設施的弱點;例如,從 一千三百三十 年代開始,成立等額公司的法律在早期很重要,但今天卻為社會上的欺詐和財務腐敗創造了基礎,因為根據法律,每個公司都是負責初始資本。是在其義務範圍內,不必多說這種異常導致的大量統計(知識型公司除外,其他公司根據公司新規至少投資50到1億托曼斯比較好) ,根據新法律)。有限責任公司不需要在銀行賬戶中準備所有這些金額,最多只需要 二十%,因此不會對提供開辦經濟業務的金額造成障礙,而是增加公司對其的承諾活動)或作為示例;商業的首要規則之一,其中規定:交易者有義務將他的所有財務事件記錄在“筆記本”中……同樣,商法不僅不符合現代科學,而且缺乏必要的基礎設施再現伊朗這樣巨大的能力;在這方面,根據第四次工業革命的現行法律和原則,根據國家的生產和智力能力以及未來參與的新機會,在此組合中準備了一個計劃在全球價值鏈中;基於確定國家新的貨幣政策,包括現行貨幣代碼和儲備、現行貨幣,以及中國集團和全球消費鏈的所有新機制,增加國家營運資金,解決方案連接外資以法律的形式。以及第四次工業革命和數字時代的解決方案,以及基於其與“適當”的有效結合,按照動態什葉派法理學的原則,在組織、計劃和預算的精英委員會中應提出並詳細審查實施和修改法律的一些部分已經與立法機關的協調達成了共識,應該準備好隨著根本性的變化和發展迅速使用,以創造經濟革命的基礎設施。